我国-智利海关“经认证的经营者”互认实施

2021-10-09 浏览次数:222

我国-智利海关AEO互认安排10月8日起实施,这是我国在南美地区一个正式实施的海关AEO互认安排。


AEO是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的简称,即“经认证的经营者”,是世界海关组织倡导的,通过海关对信用状况、守法程度和水平较高的企业进行认证,对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优惠通关便利的一项制度。互认安排实施后,两国AEO企业将享受到双方给予的降低单证审核和货物查验率、加快通关速度、实施**查验、通过设立联络员沟通解决企业通关中遇到的问题等多项便利措施。双方企业货物通关时间有望明显压缩,港口、保险、物流等贸易成本也将相应得以降低。


为充分享受互认安排通关便利,中智AEO企业需要在通关环节准确填报AEO编码。与智利有进出口贸易的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,需要将AEO编码告知智利进口商或出口商,由其按照智利海关规定填写申报,智利海关在确认我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后,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。

我国企业自智利AEO企业进口货物时,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“境外发货人”栏目中的“境外发货人编码”一栏和水、空运货运舱单中的“发货人AEO编码”一栏填写智利发货人的AEO编码。企业向智利AEO企业出口货物时,需要分别在出口报关单“境外收货人”栏目中的“境外收货人编码”一栏和水、空运货运舱单中的“收货人AEO编码”一栏填写智利收货人的AEO编码。我国海关在确认智利AEO企业身份后,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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